中國政協委員建議取消尋釁滋事罪
對於長期在中國法學界和社會上具有爭議的尋釁滋事罪,中國全國政協委員、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朱征夫認為,尋釁滋事罪存在體系上的邏輯缺陷,應該適時取消。
據中國新聞周刊報道,朱征夫說,「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在實踐中,該罪名逐漸淪為類似於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而舊罪名是否適應中國新時代的發展是法律界近年來討論的焦點。
朱征夫認為,尋釁滋事罪罪名存在明顯的缺陷與該罪名有關的概念過於模糊有關,這樣的現狀不僅對現實中的司法實踐構成困擾,也極容易被濫用,造成社會過度刑法化。
他介紹說,「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缺乏明確性」,明確性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但在現實情況中,尋釁滋事罪對具體犯罪行為的表述難以準確界定。
例如,在公共場合「追逐、攔截」中的行為到了什麼程度才具備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隨意」「任意」「情節嚴重」「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表述也具備極強的主觀性,但這些又是構罪的關鍵要件。
他認為,在兩高出台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即使明確了行為人要有「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無事生非」等主觀動機,但在具體案件中對行為人主觀上的判斷可能存在不同意見,所以「司法解釋仍無法消除該罪在犯罪界限上的模糊性。」
朱征夫說,在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罪的界定很容易做擴大解釋。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委員會副主任、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彭逸軒同樣認為尋釁滋事罪的入罪門檻過低,適用的時候雖有流氓動機作為前提,但「流氓動機」也是模稜兩可的主觀判定。
對於尋釁滋事罪的看法,彭逸軒也認為該罪在實際適用時彈性太大,缺乏剛性標準,從此前的流氓罪分離出來之後,是否適用當下社會有待考量。
朱征夫還說,尋釁滋事罪所打擊的危害行為,目前已有相應法律予以處理,取消該罪不會出現法律的空白;因此,對於不構成犯罪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仍可施加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