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树庆:对《行政复议答复书》的申述
杭州市拱墅区行人民政府(政复议局):
申述人陈树庆,杭拱政复[2006]67号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以下称申请人)。
2006年3月2日下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到杭州市拱墅区行政复议局查阅并复制本行政复议案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在收到上述《答复书》等有关材料之前,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交涉中从未收到如此详细的被申请人关于其履职的书面理由和依据,同时发现对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合法主张,《答复书》既无认可也没有反驳与否定,现申请人对《答复书》进行必要的事实补充说明及针对性申述。
一、关于申请人的除名、视同缴费年限问题,《行政复议答复书》写有“1995年7月申请人被做除名处理,故被申请人对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为0年0个月,申请人的连续工龄应从其参加养老保险之日1992年4月起计算。”
首先,拱墅区半山商业综合公司《关于对陈树庆除名处理的批复》里对申请人除名的理由“1995年7月1日离岗至今”还是当月匆匆忙忙做出的除名决定,如果扣除的视同缴费期间为1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