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戶訴稱劣質電瓶致其門店屢被起訴難以經營
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
「我是(2019)冀0606民初5716號和(2020 )冀06民終954號的再審申請人,因為對前兩審法院的判決不服,所以才提出了再審。希望再審法院撤銷一二審法院的判決,以事實為根據,還法律天平公平,為百姓洗冤,讓虛打標示產品、劣質產品不再坑人不再猖狂。」近日,河北保定市個體經營者郝巧芳致函有關部門反映說,我叫郝巧芳,女,漢族,1956年2月出生,河北省保定市博野縣人,在保定市三豐中路南閣賣電瓶、修電動三輪車。
其一,一審判決,從一審立案主體錯誤,沒有分清欠條的要約人是誰,故意不談質量問題,故意不談合同約定。法官故意不讓合同要約人李某春出庭辯論,也不認定電瓶質量有問題,也不認定欠條是質量保證金,數量保證金,甚至李某春騙支了我郝巧芳多少錢都不查實,就草草結案,實屬故意。現有李某春和郝某秋電話錄音是質量和數量保證金為證。
其二,一審法院在我提交了合同要約人李某春運用好話騙回了4萬元質量保證金和一台充電器後,卻錯誤的判決為3.7萬元,視而不見李某春等人所供電瓶出現質量問題,視而不見李某春等人不處理質量的截圖照片。如果是合同變更和合同要約人變更必須我當事人同意才有效,這樣的不管質量的變更實屬法院一邊倒的強制,有失公允。
其三,一審法官在沒有弄清為什麼李某春讓我欠200電瓶款,以後送貨近30次400支左右,電瓶款20萬元左右,為什麼一分錢不欠。我是嚴格按照欠條質量保證金執行的約定執行的,電瓶出了質量問題他們違背合同約定不處理,使我的用戶天天去給我吵架,不讓我做生意,成群到蓮池區法院起訴我。這有一審法院立案庭魏庭長作證,也有郝某秋和她電話錄音為證。
其四,一二審里的證據手機截圖能證實,我發現了別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