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雲飛對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分局、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及行政複議的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雲飛,男,漢族,1967年8月13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柳城長安路22號,現聯繫地址:成都市郫都區犀浦,聯繫電話:16718106764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分局法定代表人:羅佶,職務:局長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區郫筒街道政府路22號被上訴人(原神被告):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鄭志,職務:區長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區郫筒街道望叢中路998號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分局、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及行政複議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5)川0181行初73號行政裁定,現提起上訴。上訴請求:撤銷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5)川0181行初73號《行政裁定書》,並指令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繼續審理上訴人一案。事實與理由:本案上訴人因躲避溫江區政保騷擾而搬遷至郫都區居住。可是,在郫都區卻遭陷害,被枉判4年。2025年3月31日,出獄後的上訴人來到入獄前的出租屋想取回自己的所有私人物品,包括金錢等財物。但是,原房東卻稱因無人收取相關物品,已自行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