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飞对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分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的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云飞,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长安路22号,现联系地址:成都市郫都区犀浦,联系电话:1671810676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分局法定代表人:罗佶,职务:局长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政府路22号被上诉人(原神被告):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郑志,职务:区长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望丛中路998号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分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5)川0181行初73号行政裁定,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5)川0181行初73号《行政裁定书》,并指令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一案。事实与理由:本案上诉人因躲避温江区政保骚扰而搬迁至郫都区居住。可是,在郫都区却遭陷害,被枉判4年。2025年3月31日,出狱后的上诉人来到入狱前的出租屋想取回自己的所有私人物品,包括金钱等财物。但是,原房东却称因无人收取相关物品,已自行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