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11 12 月

假千金騙婚案一審宣判:「新娘」因犯詐騙罪獲刑四年半

陪嫁的金條、銀行存單是網購的,「高官父親」、「模特母親」是找人演的,豪車、別墅是租的,「新娘」實際上已結了兩次婚,仍在婚姻存續狀態……(詳情見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假千金」的四年五次婚戀騙局

2025年12月8日,該案在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新娘」尹某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兩萬元;繼續追繳尹某某違法所得89,140元,發還給被害人申某某。

在11月17日的庭審現場,面對法官關於是否認罪及是否願意退贓以爭取被害人諒解的詢問時,尹某某曾表示:「不需要諒解,也不會退贓。」

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相關證人證言,能夠證明尹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化名尹某迪,通過互聯網結識多名男性發展成為戀愛關係,並在交往過程中捏造自己是1994年出生,從事美容行業,家境優渥的富家女形象,後以懷孕為由索取打胎費用,如索取不到錢財,迅速結束該段關係,轉移目標。

本案中尹某某與申某某也是通過同樣的方式結識。尹某某在與申某某交往中,購買虛假懷孕單向申某某索要錢財,後申某某想與其結婚,尹某某又請人扮演自己的父母與申某某及申家父母見面,在申某某欲與其分手時,尹某某找到情感主播金某從中協調勸和,虛構尹某某父母已在武漢為二人買房還會陪嫁大量財物,讓婚禮能夠順利進行。通過戀愛與婚禮,尹某某獲取財物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客觀上尹某某隱瞞已婚事實,虛構單身身份與被害人建立戀愛關係,通過購買假懷孕單,雇請假父母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後,騙取巨額財物,其行為符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財物」的犯罪要件,被告人尹某某構成詐騙罪。

判決書中還載明:在詐騙數額的認定中,合計187,840元均應計入詐騙犯罪金額,既遂後已歸還的及部分用於二人花銷的108,700元(78,700元+20,000元「男方改口費」+10,000元「懷孕」費用),量刑時本院作為酌定從輕情節予以考量。

此外,關於被告人尹某某是構成詐騙的一罪?還是另構成重婚,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票據詐騙罪,應數罪併罰?

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認為,重婚罪應當以真實結婚為主觀要件,對於以結婚為手段進行詐騙活動的,僅形式上結婚,並不具有真實的依法產生夫妻權利義務的目的,此種情況屬於詐騙行為本身。因此,上述實施重婚、偽造的行為均是詐騙的手段和方式,故被告人尹某某的犯罪行為按詐騙一罪處理。

判決書中還載明:被告人尹某某雖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但未能如實供述,故不能構成自首。

發表回復

您的郵箱地址不會被公開。 必填項已用 * 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