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反家暴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男子牟某因為不滿意同居女友的過往性經歷,持續對其採取凌辱、貶損人格等手段致人自殺身亡一案。
案情顯示,2018年8月,牟某與陳某(化名,女)確立戀愛關係。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二人在北京市某學生公寓以及牟某的家中、陳某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某、陳某先後到廣東及山東與對方家長見面。

牟某翰(左),包麗(右) 來源:封面新聞
2019年1月起,牟某因糾結陳某以往性經歷,心生不滿,多次追問陳某性經歷細節,與陳某發生爭吵,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辱罵陳某,並表達過讓陳某通過人工流產等方式換取其心理平衡等過激言辭。同年6月13日,陳某與牟某爭吵後割腕自殘。同年8月30日,陳某與牟某爭吵後吞食藥物,醫院經洗胃等救治措施後下發了病危通知書。
2019年10月9日中午,陳某在牟某家中再次與牟某發生爭吵,並遭到牟某的辱罵。當日15時17分許,陳某獨自外出,後入住某賓館,並於17時40分許網購藥品,服藥自殺,被發現後送至醫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陳某經救治無效死亡。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牟某虐待與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節惡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牟某與陳某的共同居住等行為構成了實質上的家庭成員關係的共同生活基礎事實,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關係應認定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關係,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體要件。從辱罵的言語內容,辱罵行為發生的頻次、時長、持續性以及所造成的後果而言,牟某對陳某的辱罵行為已經構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且達到了情節惡劣的程度。在陳某精神狀態不斷惡化、不斷出現極端行為並最終自殺的進程中,牟某反覆實施的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辱罵行為是製造陳某自殺風險並不斷強化、提升風險的決定性因素,因此與陳某自殺身亡這一危害後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綜合考慮牟某犯罪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認罪態度等因素,對其依法量刑。綜上,對牟某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最高法闡明本案的典型意義。與行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實,處於較為穩定的同居狀態,形成事實上家庭關係的人,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家庭成員」。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男女關係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與發生在社會上、單位同事間、鄰裡間的辱罵、毆打、欺凌,被害人可以躲避、可以向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求助不同,受害方往往因「家醜不可外揚」而隱忍,身心常常受到更大傷害,甚至輕生,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本案中,牟某與陳某之間已經形成了具有上述法律規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二人的婚前同居關係應認定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關係,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體要件。
持續採取凌辱、貶損人格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實施精神摧殘、折磨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虐待」。牟某與陳某共同生活的過程中,相互精神依賴程度不斷加深,而牟某始終糾結於陳某過往性經歷一事,並認為這是陳某對其虧欠之處,因而心生不滿。2019年1月至9月間,牟某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對陳某進行指責、謾罵、侮辱,言辭惡劣、內容粗俗,在日積月累的精神暴力之下,陳某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壓力,精神上遭受了極度的摧殘與折磨,以致實施割腕自殘,最終服用藥物自殺。牟某的辱罵行為已經構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且達到了情節惡劣程度。
此外,實施精神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處於自殘、自殺的高風險狀態,進而導致被害人自殘、自殺的,應當認定虐待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陳某在與牟某確立戀愛關係後,對牟某的精神依賴程度不斷加深,牟某長期、日積月累對其侮辱、謾罵,進行精神折磨與打壓,貶損其人格,造成陳某在案發時極度脆弱的精神狀態。牟某作為陳某精神狀態極度脆弱的製造者和與陳某之間具有親密關係並對陳某負有一定扶助義務的共同生活人員,在陳某已出現割腕自殘,以及服用過量藥物後進行洗胃治療並被下發病危通知書的情況下,已經能夠明確認識到陳某處於生命的高風險狀態,其本應及時關注陳某的精神狀況,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上述風險,防止陳某再次出現極端情況。但牟某對由其一手製造的風險狀態完全無視,仍然反覆指責、辱罵陳某,最終造成陳某不堪忍受,服藥自殺身亡,故牟某的虐待行為與陳某自殺身亡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據中國之聲2024年2月27日報道,人民法院案例庫(rmfyalk.court.gov.cn)當天正式上線,此前社會高度關注的「PUA第一案」,牟某某虐待案(2024-18-01-214-001),被作為參考案例入庫。
2019年10月9日,北京大學法學院女生包麗在北京市某賓館服藥自殺。同年12月12日,南方周末發布報道《「不寒而慄」的愛情:北大自殺女生的聊天記錄》稱,包麗自殺前,其男友牟某翰向包麗提出過拍裸照、先懷孕再流產留下病歷單、做絕育手術等要求。
此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被稱為「北大包麗受虐待案」,包麗男友即此次最高法發布反家暴典型案例中的牟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