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兩千多年前,《史記·李斯列傳》與《史記·秦始皇本紀》就記載了“以吏為師”的典故,講的是以政府工作人員為主體的政府工作,無論是社會道德,還是執行國家的法令,應做全社會的表率,其中最基本的,就是“無信不立”!按照現在的說法,政府要有公信力,尤其在處理老百姓的各種日常事務中,應確保民眾對政府信賴利益的保障原則。
社會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不僅關係到億萬民眾的切身利益,更直接關聯著政府在公眾心中的信譽與權威。政府作為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者、推行者和最終責任承擔者,其政策的連續性、執行的透明度以及承諾的兌現程度,都深刻影響著民眾對制度的信任度,進而構成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基石。
當政府能夠通過完善的制度設計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穩健運行,通過公平的待遇調整機制保障參保人員的合理權益,通過暢通的信息渠道讓公眾清晰了解政策內容與資金流向時,民眾便會對政府的治理能力和責任擔當產生積極認知,這種認知轉化為對政府的信任,促使社會形成可靠的預期和良好的秩序。反之,若養老保險政策朝令夕改、執行過程中官吏們憑藉“根據相關政策”的一句籠統託詞,可以言而無信、約而不守,或基金管理存在漏洞導致支付能力受質疑,公眾對政府的信任便會受到衝擊,引發對公共政策的普遍疑慮,小到民眾的生活,大到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就失去指望,所謂的禮崩樂壞、法制頹廢和無可救藥了,往往從此得以萌生與蔓延。
因此,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運行與政府公信力的建設之間存在著密不可分的正向互動關係,前者的完善是後者提升的重要途徑,而後者的堅實則為前者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根本保障。本文作者陳樹慶,就自己在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時所遭遇的情況進行維權,不妨就政府公信力這個問題,首先撕開一層面紗: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杭州市拱墅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陳樹慶,男,浙江省杭州市人,現住杭州市拱墅區大關苑東五苑6幢5單元202室,身份證號330106196509260073,聯繫電話15958160478。
至2025年12月17日,申請人陳樹慶已達法定退休年齡60周歲+3個月,實際已繳社會保險統籌24年4個月,超過了15年的最低繳費年限。2025年12月17日上午9時許,申請人到貴局(拱墅區人社局)設在拱墅區政務服務中心的辦公場所辦理退休手續,辦事人員以陳樹慶曾經因遭2007年“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4年和2016年“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10年6個月為由,社保繳費年限扣除兩項刑期累加,剩餘繳費年限只有九年多,不足最低繳費年限15年的規定,拒不辦理申請人的退休資格,只是一味要求申請人對服刑期間已交的社會保險先行退費。
由此,申請人產生兩項疑惑並提出相應的兩項政府信息公開事項:
一、20多年來,申請人、申請人家屬、申請人工作或社保掛靠的單位替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從未遇到服刑期間不能繳費的明確告知,甚至2025年3月10日申請人最後一次刑滿釋放後,到貴局設在拱墅區香積寺東路58號的政務服務中心幾次補繳中間斷交的最近幾年(這其中就包括部分刑期內的期間)社保費用也都順利完成。貴局在收取保險繳費的時候好好的,現在要貴局履行保險責任的時候,突然變卦,以所謂“相關政策”為託詞,拒不履行貴局應負的社會保險責任,讓申請人對政府信賴利益的保護原則頓生疑惑。為此,申請人提出的第一項要求政府信息公開事項是:服刑期間已經繳納社保的期限無效並退回繳費的具體法律(包括政策)依據,包括法律(政策)的具體名稱,第幾條第幾款。當然,答覆函中對這些法律(政策)的內容予以清晰載明,則更好。
二、貴局在政務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讓申請人先退費,口頭答應退費後才能續辦申請人退休資格和待遇的其他審定工作,申請人認為,退完刑期內的已繳費社保費用,剩餘期限已遠遠不足辦理退休的最低繳費年限15年的規定,屆時申請人不僅現在辦不了退休,連接下來的現實經濟負擔和最終養老社會保險結果也是無從確信和依託。為此,申請人提出的第二項要求政府信息公開事項是:1、具體退費流程,根據繳費人不同而確定的不同繳費時段,各時段具體退費數額(或退費內容與計算標準);2、退費完畢後的詳細善後流程與結果預判,同時註明所依據的法律(政策)的條款及內容則更好。
本《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懇請貴局以書面的形式具體明確答覆,請求不要再派員含糊其辭的“根據相關政策”及可以不認賬、不負責任的任何口頭“諮詢”或“建議”。
申請人:陳樹慶
請日期: 2025年12月 21 日
附件1:申請人陳樹慶身份證複印件(包含正反兩面)
2:拱墅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注:本《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已於2025年12月21日寄發拱墅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文章來源:維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