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14 1 月

詐領助理費、充當建商門神!議員陳怡君重判7年10月理由曝光

法院審酌,陳怡君坦承犯行,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依法減刑後,仍認其行為嚴重侵害公眾利益,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5年。(資料照)

法院審酌,陳怡君坦承犯行,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依法減刑後,仍認其行為嚴重侵害公眾利益,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5年。(資料照)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與辦公室主任張惠霖,遭認定長期以「人頭助理」方式詐領議會助理補助費384萬餘元,並收受建商賄賂作為協助加速建案行政程序的對價;張惠霖另刻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不法所得,構成洗錢行為。士林地方法院今依貪污等罪,判處陳怡君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張惠霖判刑5年10月。全案可再上訴。

判決指出,陳怡君於第13、14屆議員任內時,與張惠霖明知實際未聘用洪於涵、賀璽、張家蓉等人擔任公費助理,仍偽造聘書及相關人事文件,向台北市議會申請補助款,致議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按月撥付助理薪資及春節慰勞金;據檢方調查,僅第13屆任期內即詐得298萬餘元,第14屆任期再詐得86萬餘元。

法院亦認定,張惠霖為掩飾、隱匿詐領所得,刻意製造金流斷點,先將款項領出後轉存友人帳戶,再以支票方式移轉,構成洗錢行為。

在收賄部分,合議庭表示,陳怡君與張惠霖自2023年起,以收取每月「顧問費」為名義,收受品嘉建設及品嘉營造相關人員共計70萬5894元,作為加速建照核發、行道樹遷移、污水審查、道路開挖及臨時用電等行政程序的對價。檢方認為,陳、張兩人儼然成為建商「門神」,透過關說、協調及現地勘查等手段向市府單位施壓,以此換取不法利益。

法院審酌,陳怡君、張惠霖於偵審中坦承犯行,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依法減刑後,仍認其行為嚴重侵害公眾利益,對陳依2項「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及3年8月,均褫奪公權5年;另犯「共同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張惠霖則依共同犯詐取財物、洗錢及收賄罪,判處5年10月徒刑;其餘被告部分,洪於涵、賀璽、張家蓉等人因配合擔任人頭助理,分別判處1年10月至2年不等徒刑,均宣告緩刑;行賄建商高明義、胡偉良亦遭判刑。全案可再上訴。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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