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谢燕益,男,汉族,住:XXXXXXXXX
被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竹学 职务董事长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
被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千里 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站 负责人:刘洪环
住址:天津市河北区新纬路1号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诉讼成本。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25年9月13日在天津站准备乘坐G6298次高铁列车进站时遭到被告车站安检人员盘查(有现场录像及车票信息为证)。安检人员称原告行李箱内有书籍需要开箱查验被原告当场拒绝,经过现场交涉被告最终放弃了违法安检行为。但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心理压力及创伤。被告有所不知,原告内心极其自私阴暗,思想肮脏龌龊,唯恐自己的隐私受到窥测,当原告被要求开箱检查自己所持有的书籍资料时,内心压力极大,十分恐惧,犹如噩梦缠身痛不欲生。嗣后原告越想越生气,还有王法吗?还有法律吗?被告明知违法却故意侵权,被告中国铁路集团总公司以及北京有限公司或者疏于管理或者法治观念淡薄纵容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精神创伤!为了扬善抑恶,维护公民隐私权、做人的尊严基本人权、为了免于恐惧的自由,也为了维护广大旅客安心乘车出行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提起此诉讼!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谢燕益
2025年 12月 5日

文章来源: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