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女子今年2月3日搭乘吕姓司机所驾驶公车,因与车上乘客发生纠纷,吕出面制止却遭辱骂「哭爸」,她下车后又在大马路旁大骂「X你娘」而被诉公然侮辱罪,她辩称,单纯想要抒发心中的不满。法官认她一时气愤而口出粗鄙言论,并非蓄意贬抑他人社会名誉或人格而判无罪。
陈女于警询中坚决否认公然侮辱,她辩称,案发当日她在车上与一名女乘客因推挤而产生口角纠纷,司机大声制止她们的行为,她因为心中对司机不满,所以才对他说「哭爸」、「死爸」,但她并没有对他说「X你娘」;「我说这些话只是单纯想要抒发心中的不满」她说。
据检察官勘验行车纪录器档案,陈女下车后在大马路旁对司机仍出言「X你娘」言语共2次,事证明确。
台南地院合议庭认为,有些人日常言谈确可能习惯性混杂某些粗鄙脏话,或只是以此类粗话来表达一时不满情绪,纵使粗俗不得体,也非必然蓄意贬抑他人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尤其于冲突当场之短暂言语攻击,如非反复、持续恣意谩骂。
合议庭指出,陈女当时在公车上因许多乘客不断上车,而认为遭推挤,与乘客发生争执,吕即大声制止,随后衍伸双方相互间争执,且双方当时皆因该争执而情绪高涨。陈女即于情绪激动情形下脱口「哭爸」、「死爸」粗鄙言语,吕听闻后,情绪更为激动,持续与陈女争吵,同时报警处理。员警到场后,2人情绪仍处于高点,陈女并因冲突升级,再度脱口「X你娘」。
合议庭表示,陈女虽出言粗鄙性言论共4次,惟该言论是因一次次冲突的升级所致,且该言论仅夹杂于双方争吵中,可认陈女所为应属短暂、瞬间情绪宣泄,纵该言论或属粗鄙或有冒犯意涵,可能使吕感觉不悦,然依社会共同生活一般通念,此种冒犯及影响程度,至多仅会让旁观者认为陈女修养不足,难认因此会直接贬损吕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范围。
同时,陈女为中度身心障碍人士,其身心状况与身处冲突时反应,自难与一般身心健全之人所比拟,实应给予较大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