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元违约赔偿案再曝猛料:女法官被指伪造关键证据
中国民生播报网讯(记者 赵炎 何薇薇):近日,备受全国网友关注的四川亿元违约赔偿案再曝猛料:四川高院女法官刘小玫在庭审过程中伪造证据,涉嫌徇私舞弊。目前,大川公司200余名党员(公司党委会、8个党支部)已向四川省纪检监察部门及四川省委政法委实名举报。
据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向记者提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根据《补充协议书》第七条约定,大川公司应向铁瑞公司赔偿违约金14387.7万元。”这份《补充协议书》作为支撑此判决的核心证据,从头至尾,加上“其他约定事项”条款仅有三条约定。法官刘小玫所指的第七条纯属无中生有的捏造。
据了解,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公司涉合同纠份一案,四川高院法官刘小玫在审理中已经认定:对原告主张大川公司立即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立即启动老厂区的搬迁工作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请求 “不具有确定性”(注:因土地还是工业性质,尚未变性),也“不具有可执行性”,法院不予支持。
刘小玫法官明知涉案地块是工业性质土地,要改变为商住地性质,是受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制约的,故认定“不具有可执行性”,但在判决中,刘小玫法官又自相矛盾的判决:大川公司未成立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完成老厂区的搬迁,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四川法学界人士认为,刘小玫法官在审理这起合同纠纷案中,涉嫌丢失、隐匿证据和伪造关键证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据《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官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帮扶地产商掠夺大川公司所有资产,作为有从业三十余年的资深法官,刘小玫轻车熟路操纵法律程序,采取“双重标准”判决:把至今仍是工业性质的土地虚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