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級法院個別法官干預執行致使我上訪18年至今無果
山東省高級法院個別法官干預執行致使我上訪18年至今無果
尊敬的中紀委、全國和山東省政法整頓領導小組領導:
我是山東省青島科豐塑膠有限公司法人史志升,我公司因為給萊西市福利化工廠(後更名青島鳳翔化工、青島鳳翔新材料,以下簡稱萊西廠)擔保,引發了一系列侵權問題,費勁周折終於打贏官司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個別法官干預執行,致使山東省高院錯下裁定和判決。為了維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我走上了漫漫上訪路,但至今已18年仍然沒有任何結果。因此,我特向中紀委、全國和山東省政法隊伍整頓領導小組實名反映山東省高級法院個別法官違法干預執行的問題,希望上級領導早日調查處理,還企業一個公正。
擔保承責依法守規
1996年7月至1997年4月期間,我公司為萊西廠擔保,從萊西市店埠信用社借款187萬元,但因萊西廠在借款到期時拒不償還本息,店埠信用社於1999年6月向青島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同年9月,青島中院作出(1999)青經初字第19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萊西廠償還萊西市店埠信用社本金187萬元及利息和訴訟費,我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青島中院於2000年6月11日作出(2000)青執字第142號民事裁定書,依此判決執行了萊西廠原廠房及土地,作價1409650元,尚欠店埠信用社118萬元。
2001年8月23日,萊西市水集信用社向青島中院申請強制執行(2001)西證內融字第921號、922號執行公證書,被執行人是我青島科豐公司。青島中院在2001年11月15日作出了(2001)青執字第320號民事裁定書和(2001)青執字第320號—1號民事裁定書。在執行中,青島中院作出了(2000)青執字第142號—1號民事裁定書和142號—2號民事裁定書。之後,該法院把我科豐公司原廠房、土地、設備作價390萬元,其中218萬元抵償該兩份公證書中的債務,該案執行終結。其中:54萬元抵償萊西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