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8 1 月

共享有理?男子2度偷車載貨後駛回原地依竊盜罪起訴 法官這理由判無罪

男子2度開走他人車子載貨後駛回原地,彰化地院法官判他無罪。(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男子2度開走他人車子載貨後駛回原地,彰化地院法官判他無罪。(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彰化縣鄭男兩度未經車主同意,駕駛停在路邊的貨車用來載運廢鐵和電動車,事後均將車輛駛回原處停放,引發車主不滿提告。檢察官以竊盜罪起訴,但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鄭男僅有暫時使用意圖,無永久佔有犯意,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鄭男於去年6月11日徒手開走洪男停放在路邊的小貨車,用來載運自家廢鐵前往販賣,13日又載運電力不足之微型電動車,被害人於13日下午發現車輛不見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鎖定鄭男2度開走,但鄭男表示,車輛均駛回原處。

檢方起訴認定,鄭男駕駛時間不短、距離甚遠,已非暫時使用,而是「使用竊盜」範疇。檢察官強調,鄭男不僅竊車、還消耗車內汽油,構成完整竊盜罪嫌。

鄭男辯稱,「我只是為了載自己家裡的東西才開車,只是單純使用,開完我還有放回去。我也沒有偷汽油,那台車快沒油了,我還有幫他加油。」鄭男強調,2次使用,他都放回原處,自己無將車輛據為己有之意圖,僅暫時借用代步。

審理的法官認為,鄭男雖使用貨車,但事後主動歸還,且歸還地點為原處,非因報案壓力而為,且鄭男歸還時車主尚未知情。鄭男僅依車輛經濟用途短暫使用後歸還,無排除原所有人支配或據為己有意圖。

關於汽油消耗,法院指出,駕駛汽油車必然消耗燃料,此乃引擎運作原理。「使用竊盜」目的為暫時代步,與直接竊取汽油不同。被害人證述及贓物單僅證明報案及尋獲事實,無法證明鄭男有不法所有意圖,法院諭知無罪。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

發表回復

您的郵箱地址不會被公開。 必填項已用 * 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