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 12 月

清洁员电锅送拾荒妇遭判刑 法界:院检的免刑与微罪不举都不能用

北市环保局黄姓清洁队员将清运到的旧电锅赠送拾荒妇,士林地院今考量众多要件替黄减刑后,今仍依贪污治罪条例「侵占职务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财物罪」判刑3月、缓刑2年、褫夺公权1年;外界议论此案在侦结就该不起诉,有法界人士持不同看法,认为检方势必也已穷尽所有可能,只是现行法规已无空间。

法界人士分析,检方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相关规定,主要在于刑事诉讼法第252条、253条、253之1条规定,未能适用的主因有二;一是黄男个人犯罪,没有其他共犯,无从争取免刑机会;二是其所涉贪污罪刑责太重,导致检方无从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案件有几种情况「应」不起诉,包含曾经判决确定者、时效已完成者、曾经大赦者、犯罪后法律已废止刑罚者、告诉乃论之罪已撤回告诉或已逾告诉期间者、被告死亡者、法院对被告无审判权者、行为不罚者、法律应免除其刑者、犯嫌不足者。

黄男虽符合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第1项前段「犯后自首并缴回所得」,依法可减刑或免刑,但未因而查获其他共犯,不符合后段规定,免除其刑。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则规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检察官参酌刑法第57条规定的犯罪动机、情节、手段、智识程度、所生危害等情状,认以不起诉为适当者,「得」为不起诉处分。

黄男涉犯贪污治罪条例「 侵占职务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财物罪」,是可处5年以上徒刑,得并科3000万元以下罚金的重罪,全案既未符合应不起诉情况,也非最重本刑3年以下徒刑之罪,检察官依法已无从不起诉处分。

至于缓起诉处分,刑事诉讼法第253之1条规定,被告犯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检察官同样可参酌刑法第57条规定及公共利益,定1年以上3年以下缓起诉处分,但同样因所犯法条刑责过重而不适用于黄男。

尤其黄男在侦审中始终坦承犯行,经查证也确实有侵占电锅犯嫌,检察官若未起诉处分,反而可能涉嫌渎职罪,刑法第125条规定,有追诉或处罚犯罪职务的公务员,无故不追诉或处罚明知有罪之人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法界人士认为,承办此案的士林地检署势必也已穷尽所有可能,只是现行法规已无空间。...
有法界人士认为,承办此案的士林地检署势必也已穷尽所有可能,只是现行法规已无空间。记者李隆揆/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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